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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是残疾人奔小康的起点与保障 ――浅谈关注残疾人就
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个家庭人口。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一、残疾人充分就业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劳动是人类谋生的基本手段。劳动创造了人类文明,作为人类组成部分的残疾人,同样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力量。残疾人在人类历史上作出了巨大贡献,许多世界一流的科学家、艺术家、工程师也是残疾人,比如贝多芬,著名的音乐家,他是聋人。再比如著名的天体物理学家霍金,他不但肢体残疾,是小儿麻痹,而且语言也有障碍,他和别人对话就是靠计算机进行。而他对宇宙结构和宇宙物理方面的一些理论构想却得到了全世界科学界的认可,我国也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所以,残疾人并不等于失去工作能力,并不等于不能平等的参与社会活动。残疾人通过自己的努力,社会的关心、补偿和帮助,完全可以做出和健全人一样的,甚至超过健全人的社会贡献,为人类文明添砖加瓦。 长久以来,残疾人就业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关注。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作为雇主时,应促进残疾人在公营部门中就业,任何单位都应该吸收残疾人就业,这包括各级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司。”早在1955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建议书》中就提出要在城市、农村、边远地区普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资料表明,日本按1.7%、美国按2%、法国按2.6%、英国按7%的比例在机关、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各种公立、私立机构中雇佣残疾人。当前,国际社会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认识更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从关注残疾人有无工作,到关注工作的质量和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在我国,残疾人就业同样受到法律的保障。《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 二、残疾人充分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残疾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对残疾人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给予特别扶助,给予其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的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是共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作为残疾人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1987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第9届大会上,我国政府作出了承诺:“中国政府将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上,不仅采取各种措施,救贫济残,保障残疾人生活,还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明确提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是社会成员单位的共同任务,使残疾人就业有了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改善了残疾人就业状况。各级政府和它所属的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残疾人就业方面起到了主渠道作用,使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初步建成了劳动福利型的发展模式,形成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个体就业并存和扶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的就业形式,残疾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获得了新的解放。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为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提供了政治保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残疾人施展才能、参与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人道主义思想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作为劳动就业总体中的特殊部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由计划向市场导向机制转轨,从集中就业为主向多样化发展,从单纯依靠政策向法律、行政、经济、道义、教育等手段向多元化发展,就业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底,6000万残疾人中,城镇516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7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了贫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未来五年内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7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1800万人的任务目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